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省村道将结束“村管”状态
交管部门认为:村道统一管理养护有助于减少农村交通事故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我省将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全省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畴,这意味着农村道路由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状态将被改变。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的。
  这两年,我省的农村公路建设速度很快,到2006年底我省有4.4万公里农村道路。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村道不属于公路管理范畴。2005年初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村级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省交通厅厅长郭剑彪说,由于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仅有少数村能够承担起村道的养护与管理责任,绝大部分的村道缺乏必要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对破坏、损害村道等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管理与制裁。
  由于村道的管理长期处于管理盲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据了解,今年1-6月,我省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43人,占死亡总数的30.16%;路口事故死亡798人,占死亡总数的28.5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已成为影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重要因素。
  郭剑彪认为,我省的条例需要作出修改,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畴,明确管理体制和机制。修改草案规定,村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乡道的规定执行,其中村道超限运输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村道路政许可由乡镇政府负责;另外,村道路政处罚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负责。